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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

导语: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序言,该序言于1990年9月2日生效。考虑到根据《联合国宪章》宣布的原则,承认人类大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以及平等和不可剥夺的权利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同时铭记联合国人民在《宪章》中重申了他们对基本人权以及人类尊严和价值的信念,并决心在更广泛的

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序言,该序言于1990年9月2日生效。考虑到根据《联合国宪章》宣布的原则,承认人类大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以及平等和不可剥夺的权利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同时铭记联合国人民在《宪章》中重申了他们对基本人权以及人类尊严和价值的信念,并决心在更广泛的自由中促进社会进步和更高的生活水平。

确认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和两项国际人权公约中宣布并同意,人人有权享有这些文书中规定的所有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

忆及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宣布,儿童有权得到特殊照顾和援助。

我深信,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和所有家庭成员,特别是儿童成长和幸福的自然环境,应该得到必要的保护和援助,以便充分承担其社会责任。

人们认识到,为了充分和谐地发展他们的个性,应该允许儿童在家庭环境中,在幸福、爱和理解的气氛中成长。

考虑到应充分培养儿童在社会中独立生活的能力,并本着《联合国宪章》宣布的理想精神,特别是本着和平、尊严、宽容、自由、平等和团结的精神培养他们。

铭记大会于1959年11月20日通过的1924年《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和《儿童权利宣言》确认了对儿童的特殊照顾的必要性,并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及专门机构和与儿童福利有关的国际组织的章程和相关文书中得到确认。

铭记如《儿童权利宣言》所述,“儿童在出生前后需要特别保护和照料,包括适当的法律保护,因为他们的身心尚未成熟”。

回顾《关于保护儿童、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和收养儿童的社会和法律原则宣言》、《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和《关于在紧急情况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宣言》。

人们认识到,世界各国都有生活在极端困难环境中的儿童,这些儿童需要特殊照顾。

应适当考虑每个国家的传统和文化价值观对儿童保护与和谐发展的重要性。

认识到国际合作对改善每个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儿童生活条件的重要性。

现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

第一条

就本公约而言,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适用于他的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文章

1.缔约国应尊重本公约规定的权利,并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一名儿童享有这些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残疾、出生或其他状况而有任何区别。

2.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儿童免受基于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家庭成员所表达的地位、活动、意见或信仰的一切形式的歧视或惩罚。

文章

1.所有涉及儿童的行动,无论是由公共或私营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开展的,都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

2.缔约国考虑到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对他们负有法律责任的任何个人的权利和义务,采取必要的保护和照料,确保儿童的幸福,并为此目的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

3.缔约国应确保负责照料或保护儿童的机构、服务部门和设施符合主管当局制定的标准,特别是关于安全、卫生、工作人员数量和资格以及有效监督的标准。

第4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实现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

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资源,并在必要时在国际合作框架内采取此类措施。

第5条

缔约国应尊重父母或大家庭或社会成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这些责任、权利和义务得到当地习俗、法定监护人或对儿童负有法律责任的其他人的承认,并以符合儿童在不同阶段接受程度的方式,适当指导和引导儿童行使本公约承认的权利。

第6条

1.缔约国承认每个儿童都有固有的生命权。

2.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和发展。

第7条

1、孩子出生后应立即进行登记,并有权从出生起获得姓名,有权获得国籍,并尽可能知道自己的父母是谁并受到父母的照顾。

2.缔约国应确保根据本国法律和相关国际文书规定的义务落实这些权利,并特别关注儿童无国籍的情况。

第八条

1.缔约国承诺尊重儿童维护其身份的权利,包括法律承认的国籍、姓名和家庭关系,不受非法干涉。

2.如果儿童被非法剥夺了部分或全部身份,缔约国应提供适当的援助和保护,以便迅速重新确立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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