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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 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关系

导语:夫妻财产关系是指由夫妻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直接体现一定经济内容的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夫妻财产制、夫妻间相互抚养的权利及义务、夫妻遗产继承权。一、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是指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制度。包括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债务清偿权,离婚时财产的分割制度和内容。我国现
夫妻财产关系是指由夫妻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直接体现一定经济内容的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夫妻财产制、夫妻间相互抚养的权利及义务、夫妻遗产继承权。

一、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是指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制度。包括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债务清偿权,离婚时财产的分割制度和内容。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结合。

1、夫妻法定财产制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入;知识产权收入;通过继承或者赠与取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由此可见,我国的法定财产制是婚后共同所得制度,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依法归夫妻双方所有的财产。它具有以下特点:①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必须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婚姻无效、非法同居或者通奸的男女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人。②夫妻共同财产必须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合法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自婚姻关系成立之日起,至婚姻关系终止时止。因此,任何一方的合法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但双方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一个案例:张和杨结婚11年了。在过去的11年里,张一直在努力帮助丈夫的小说创作,所以杨在小说创作上几乎没有什么成就,先后出版了三部小说。没想到,直到今天,杨还是以意见不合为由起诉张离婚。张也同意离婚。然而,杨已经完成了一部小说,正在与出版部门洽谈出版事宜。张认为,这也体现了她的心血,张也应该分享自己的工作权利。张灿分享她丈夫的版权?笔者认为,“写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署名权等人身权和稿酬等财产权。人身权只能归作者所有,不能由妻子分享。但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妻子可以分享丈夫版权中的财产权。但由于小说尚未出版,稿酬收入不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具体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离婚时一方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照顾对方。”据此,张某也无权分享其财产权,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张某有权请求法院予以适当照顾。

夫妻共同财产权利的行使。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的,是指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一方不得以对方没有收入或者收入很少为借口,阻挠甚至剥夺对方对共同财产的权利。其中,处分权是所有权中最重要的权力。例如,2001年《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共有财产的处分,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处分。有这样一个案例:张南和李女在1995年结婚,并在1997年生下了一个名叫张静的女孩。1999年,该男子在个体户认识了赵,并很快发展成恋人关系。2000年,张南花了30万元为赵女买了一套房产,房产证就在赵女名下。2001年,张南和赵女被命名为张莉。2003年,张南因病去世,留下遗书称将个人财产30万元交给赵女。李努青查她与张南共有的房产150万元,发现张南为赵女购买的房产30万元,于是李女起诉赵女,要求她交出房产。赵怒、张莉告李怒、张静分赃张南。笔者认为:第一,夫妻在处理共同财产时权利平等,权利的行使应采取合意原则。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各人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因此,张南和李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张南擅自为赵女购买房屋属于无效民事行为。这样,两人的共同财产就是180万元。然而,张南的去世导致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解体和分化。也就是说,180万元财产的一半,即90万元,属于张南,张南有权依遗嘱处分其个人财产。他的意图是真实的,没有损害任何人的利益。因此,以遗嘱方式给予赵女30万元是合法有效的。此外,张莉作为非婚生女儿,应该像非婚生女儿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李女、张静和张莉是顺序相同的继承人。

夫妻独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前享有的财产以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依法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2001年《婚姻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制,意义重大。这主要是因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财产日益丰富,家庭财产关系和人们的价值观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此,夫妻财产关系趋于多元化,从与个人身份、生活、劳动密不可分的财产内容上对收入的增加产生一定影响。建立夫妻个人财产制度,有利于维护夫妻合法财产收入,进一步完善我国家庭财产法律制度。此外,规定夫妻个人财产制度有利于在审判实践中界定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限,在处理夫妻财产权益纠纷时,有法可依,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根据2001年《婚姻法》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前夫妻一方的财产。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所拥有的财产。也就是说,既包括一方享有排他所有权的财产,也包括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一方因身体伤害取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是指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夫妻一方遭受身体伤害时,给予残疾人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补贴。这些费用与个人的个人生活密不可分,应由被侵权个人享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只属于夫妻一方的,应当严格执行遗嘱,确定财产属于一方。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表示将财产赠与丈夫或者妻子的,共同赠与的财产应当属于丈夫或者妻子。资料显示,郑与秦于2000年12月结婚。郑的姑姑婚后给了钢琴。但是郑不喜欢音乐,也从不动钢琴。秦经常弹钢琴。秦认为丈夫缺乏兴趣,不知道如何生活。郑认为秦太现代了,不是一个理想的妻子。双方最终同意离婚。关于离婚和其他财产处理没有争议,但双方对其中一段婚姻后郑阿姨送给郑的价值1万元的钢琴的所有权存在分歧。秦认为,这架钢琴虽然是郑的姑姑送给郑的,但却是婚后赠送的,故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分割。郑认为,钢琴虽然是婚后获得的,但却是姑姑送给他的,应该是个人财产,秦无权分割。笔者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并界定了共同财产的范畴,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接受赠与的财产。当然,如果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只有丈夫或妻子拥有的财产才应归一方所有。本案中,郑的姑姑并未明确将钢琴交给郑,故钢琴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规定,分割财产时,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钢琴应归秦所有。当然,秦应该给一定的补偿。一方的特殊生活用品、好衣服、帽子、化妆品等。,但珍贵的金银首饰不属于生活用品,也不是一方独有的财产。其他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例如一方获得的纪念章和奖品。

2.夫妻双方同意财产制度

夫妻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双方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进行约定,从而排除适用法定共同财产制的制度。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公民的财产也越来越丰富。夫妻以文件形式处理财产是正常的。另一方面,离婚不再是悲剧或丑闻。离婚案件逐渐增多,再婚夫妻再婚,尤其是老年人,也在增多。数据显示,再婚夫妻订立财产协议,约占现有约定财产制夫妻的29%。涉外婚姻和港澳台婚姻也在增加。法律允许夫妻订立财产协议,可以照顾到这方面的各种复杂情况。有利于保护这部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2001年《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案例:毕和刘结婚第三年就下岗了。毕向朋友杨借了3万元钱,开始做服装生意。因为不了解市场情况,毕的生意很难有起色。2001年10月以后,毕的经营处于亏损状态。刘开始担心风险太大,于是在2002年1月与丈夫达成一致,毕的生意与他的家庭无关。家里6万元的共同存款完全由刘掌控。之后毕的衣服全部积压,资金难以收回。杨再三催促毕还钱,毕说还不了。杨听说刘有6万元存款后,再次提出还款事宜。然而,毕告诉杨,他与妻子有协议,他的生意与妻子无关。杨某在协议无望时诉至法院,要求毕某夫妻以共同财产承担还款责任。笔者认为,夫妻协议只要符合我国法律,就具有法律效力。但《婚姻法》第19条也规定:夫妻约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对外界所负的债务以夫妻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妻约定财产关系后,对双方和第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首先,对夫妻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这是内在效力。其次,根据公平原则,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婚姻财产协议必须经第三人知晓或公证后才能对外生效。也就是说,第三人知道夫妻共有财产的约定,该约定对第三人具有法律效力。第三人不知道夫妻财产约定的,该约定的效力不能延及第三人。也就是说,债务不能由夫妻一方承担,而是由双方共同承担。本案中,毕与刘之间的财产约定表面上是依法进行的,但为了规避经营中的风险,作出了财产约定,这显然对第三人即债权人杨极其不公平。因此,本物业协议对杨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毕的债务应当以其家庭财产清偿。

二、夫妻相互扶持的权利和义务

2001年中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夫妻相互扶养的义务是合法的、强制性的。无论对财产所有权作出什么规定,都不能免除其赡养义务。夫妻之间的赡养义务是相互的。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另一方有权通过调解或者诉讼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情节恶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国法律都明确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1900年《德国民法典》规定,丈夫应根据妻子的社会地位、财产和收入能力赡养妻子。如果丈夫不能养活自己,妻子应该根据他的财产和收入能力,在社会地位上支持他。《瑞士民法典》第159条规定,夫妻双方必须相互合作,以保持共同生活的幸福……这是协助的义务。东欧国家的婚姻家庭法典不仅规定了夫妻之间相互扶养的义务,还规定当夫妻一方不履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以保证夫妻扶养义务的实现。可以看出,每个国家的立法在配偶的相互支持方面是一致的。

三、夫妻继承权

夫妻继承权以夫妻地位为基础,是夫妻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实行“父死子继承”的继承制度,妻子没有继承权。在明清时期,法律规定,没有孩子又保持野心的女人,应该分得丈夫的一份。必须由族长选择赵穆。再婚的人,丈夫的财产和原来的嫁妆,前夫的家是主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的婚姻法确立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在继承问题上,它彻底改变了以男性为中心的宗法继承制度,在法律上给予女性与男性同等的继承权顺序。1985年,配偶和子女通过继承法被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1984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订的《继承法》都明确规定,夫妻有权继承对方的遗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其立法以血缘关系、婚姻关系、赡养关系为基础。世界各国都以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为基础来界定法定继承的范围。现代世界的立法趋势开始突破以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确定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传统框架,开始将赡养作为确定继承人范围的重要依据之一。我国《继承法》第三十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根据这一规定,离婚妇女在分娩时有权再婚。“倒插门”的女婿在妻子去世后有权再婚。资料显示,王再婚的妻子不久后去世,她与继子女因继承问题发生矛盾。再婚后,他的妻子和她从单位买了一套房子,继子们以父亲的遗嘱给了他们为由,要求她搬出房子。老人说他十年前和一个姓张的老人再婚了。她有一个儿子,老张有一儿一女,再婚时都是成年人。再婚后,她一直全心全意照顾妻子,他们的晚年生活充满了情趣;她和她的继子女关系一直很好。在此期间,她妻子的公寓被换了,他们买了一套90平方米的房子。妻子退休后,每月退休金可观,生活十分富裕。但不久前,他的妻子因病去世,这导致了一场房地产纠纷。老人的继子女找到老人,说他们的父亲有遗嘱。他父亲去世后,他们拥有了被单位改造过的房子。基于这个理由,继子女也要求老人搬出现在居住的房子,和继承房子的亲生儿子住在一起。按照笔者的看法,如果我们按照法律继承,老人会先分得死者遗产的一半,然后再与其他继承人分享剩余的一半,这显然对老人有利。但是,如果死者生前有遗嘱,并将全部财产赠与他人,遗嘱也部分有效。因为这个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死者只能处分自己所有的部分,而不能把老人拥有的部分给别人。因此,老人的继子女要求老人搬出房屋,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

  近代资本主义国家在夫妻遗产继承权上丈夫优于妻子。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大多承认了夫妻平等的继承权。以配偶是否有继承权为标准可以分为两种立法主义:一是将配偶作为独立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二是将配偶作为随从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共同参与继承,按法定比例分配遗产。以配偶继承权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分为2种立法主义;一是配偶享有遗产的所有权;二是享有遗产的用益物权或债权,以满足生存方的生活需要。依据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夫妻遗产继承权采取了独立顺序的立法主义和取得遗产所有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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