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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 怎样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导语:如何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你知道如何处理劳动就业记录吗?劳动用工备案是一种保障性程序,劳动用工必须在用人单位得到保障。边肖为大家精心整理了如何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何办理劳动用工备案1一、变更备案程序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工商登记注册或者核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就业备案管理部门

如何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你知道如何处理劳动就业记录吗?劳动用工备案是一种保障性程序,劳动用工必须在用人单位得到保障。边肖为大家精心整理了如何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如何办理劳动用工备案1

一、变更备案程序

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工商登记注册或者核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就业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初始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其他用人单位依法取得的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员工名册和劳动合同样本;此外,还有用人单位用户开户申请表、用人单位登记表等备案机关认为必要的材料。

用人单位用工情况发生下列变化之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用人单位招用新员工或者调入人员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进入或退出组织体系;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其他应当变更和备案的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变更备案。

二、如何取消备案程序

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变更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新录用职工的,应当提供录用人员登记表、用人单位新录用职工名册、劳动合同;续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向用人单位提供续订员工名册、续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文本及相关证明材料;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提供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终止证明一式三份;企业合并、分立、合并、合作、改制过程中,职工集体调动工作单位的,应当持有人事调动手续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或者证明;员工退休或死亡的,提供退休证明或退休审批表及死亡证明;职工调动,提供相应的调动手续。

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当在7日内到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申请注销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员工花名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如何办理劳动用工备案二

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性

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做好这项工作,对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角度,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推动这一制度的全面建立和实施。

二、明确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目标任务

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目标任务是,从2007年起,我国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到其注册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到2008年底,全国各省市县要建立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就业备案制度,依托金融保险项目劳动保障服务专网,实现国家、省、市三级劳动就业信息数据交换共享,基本建立全国劳动就业信息基础数据库。

三、规范劳动用工备案的内容和要求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信息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职工人数、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人数、职工姓名、时间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备案信息。

用人单位招用新员工或者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招用或者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提出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7日内提出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变更后,应当在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当在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登记注销手续。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应当向实际经营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四、大力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实施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统一领导,指定机构和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劳动工资、就业、失业、统计、劳动保障监察等相关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内部劳动保障部门涉及劳动用工的备案登记工作,实现资源共享,避免同一内容重复备案。在组织力量深入调查掌握本地区用人单位数量和现有就业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全面、准确、规范、统一数据信息的要求,为每个用人单位建立就业账户,逐步建立健全就业信息库,实现用人单位用工和劳动合同制度执行的“动态管理”。

做好劳动用工备案服务。完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完善工作流程和操作流程,采取直接备案、邮寄备案和网上备案等方式,方便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有条件的地区要尽可能实行网络备案方式,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现代手段,提供劳动用工备案标准表格下载服务,公布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流程。

加强对劳动用工备案的监督检查。采取提前通知、后续提醒、监督检查等措施。,并督促用人单位及时记录用工情况。要建立员工查询举报渠道,方便员工及时查询用人单位是否已备案劳动用工,备案内容是否真实。用人单位未履行备案义务,备案内容不真实,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要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断增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的主动性,曝光未按规定办理劳动用工备案、侵害员工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充分发挥劳动用工备案信息在政府宏观管理和市场监管中的作用。定期分析辖区内劳动用工备案信息,全面掌握用人单位存量、变量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为制定劳动保障政策提供决策依据。特别是要通过劳动用工记录动态掌握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督促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维护员工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通知要求,制定本地区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具体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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